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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晓洪律师亲办案例
成功追回被转移的夫妻共有财产
来源:吴晓洪律师
发布时间:2011-09-25
浏览量:1271
  案情介绍:
  原告(女)与被告甲(男)于2009年5月登记结婚。2009年10月双方购买一辆价值11万余元的小轿车,登记在被告甲名下。因双方感情破裂,原告于2010年9月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双方共有的小轿车。被告甲在收到法院传票后于2009年9月29日将小轿车转让给其外甥被告乙,车辆行驶证也变更登记至被告乙名下。原告被迫在离婚案件开庭时撤回财产分割的请求。法院经审理后于2011年2月判决原告与被告甲离婚。2011年5月原告将被告甲与被告乙诉至法院,请求确认二被告转让车辆的行为无效,要求将车辆返还原告。
    律师观点:
    本案是本律师亲自办理的案件,担任原告的代理律师。本律师认为二被告转让车辆的行为无效,理由是:对于被告甲,其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处分夫妻共有财产的行为无效;对于被告乙,因其不属于善意取得,不能取得车辆的所有权。
    二被告提供了一份车辆转让协议书,用以证明双方的转让行为合法有效,内容为被告甲欠被告乙8万元,用该小轿车抵债而转让给被告乙,本律师取证证明了二被告的舅甥关系,并指出没有银行取款凭据或转帐单,仅凭二被告提供的协议书不能证明被告甲欠被告乙8万元,因此被告乙是无偿取得车辆,其与被告甲共同伪造债务,主观上不是善意的,尽管车辆已过户于被告乙名下,但被告乙不符合物权法关于善意取得的规定,不能取得车辆的所有权。
    案件结果:
    开庭结束一个月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二被告放弃车辆的所有权,同意将车辆返还原告,并将车辆行驶证变更至原告名下。
    点评:
    本案是一起在离婚诉讼中被告利用自己的亲戚转移夫妻共有财产的典型案件,能将财产追回是原告最大的胜利。本案要同时使二被告的转让和受让都不能成立才能胜诉,调解协议的达成是基于开庭审理时攻破了二被告的证据。此类案件要证明第三人(即被告乙)的非善意取得是有相当的难度的,本案是非常成功的一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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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吴晓洪
  • 执业律所:
    广西嘉宸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503*********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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