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2015年5月原告与被告桂林市某房产公司签订一份定购单,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桂林市某路段的一套商品房。原告于当日向被告支付了购房定金5万元,并约定双方于2015年6月2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购买的商品房系带装修的房屋,定购单约定的总房款含装修费在内。2015年6月2日原告到被告处要求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告称合同不能签订,其后被告多次表示无法签订合同。后经原告了解,系由于房屋售价超过在房管部门的备案价格导致合同无法签订。在与被告协商无果后,原告遂起诉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
[律师解说]本案是吴晓洪律师亲自办理的一起商品房买卖纠纷案件,本律师代理本案中的原告。本律师认为,房屋备案价格唯有开发商才知晓,原告不可能知悉。被告(开发商)明知该房售价超过在房管部门备案的价格必然导致合同无法签订,但为了收取原告的定金,有意隐瞒这一情况,致使原告不知真实情况支付定金与开发商达成交易。定金支付后,就限制了原告选购其他房屋的机会。被告故意隐瞒重要事实,诱使原告与其交易进而收取原告的定金。定金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不仅约定买方,同样约束卖方。现由于开发商一方的原因导致合同无法签订,应双倍返还定金。
[判决结果]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双倍返还定金,即返还給原告10万元。
[点评]本案重在证实合同不能签订完全应归责于卖方,且开发商是明知合同根本不可能签订仍意图占有原告支付的定金。买方支付定金后不买,无权要求返还定金。那么对等的,由于卖方的原因无法签订合同,应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