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晓洪律师主页
吴晓洪律师吴晓洪律师
139-7836-4990
留言咨询
吴晓洪律师亲办案例
一起成功分割财产的离婚案件
来源:吴晓洪律师
发布时间:2011-03-18
浏览量:1132

案情介绍:

  原告(女)与被告(男)系夫妻,由于被告长期赌博、不事劳动、打骂原告,2007年5月原告起诉与被告离婚,同时要求分割双方共有的位于XX市XX区房屋一栋,该房屋两层,建筑面积300多平方米。原、被告均系农民,于1991年8月结婚,被告共有三兄弟,原、被告结婚后与被告的父母及两个兄弟一起生活,三兄弟未分家。1994年-1995年,被告的哥哥利用承包当地砖厂的便利,在XX市XX区建起相邻的面积基本相等的三栋二层小楼。1997年11月被告三兄弟分家,三兄弟各分得一栋小楼。

  对于原告要求分割在分家时夫妻二人分得的小楼,被告认为该房屋系其兄所建,归其兄所有,不是夫妻共有财产,坚持不分给原告。

律师观点:

  本案是本律师亲自办理的案件,本律师代理本案中的原告。经本律师调查取证,该房屋因系农村房屋,尚未办理房产证,但土地证及建筑证都登记在被告名下,本律师到有关单位调取了土地证及建筑证的存根并向法院提交。

  针对被告辩称的该房屋系其兄所建,不是夫妻共有财产,本律师认为:该房屋建成于原、被告结婚后分家前,根据农村的生活习俗,兄弟未分家前就是一个大家庭,所有家庭成员的劳动收入都上交父母,由父母掌管,家庭成员的支出统一由父母支付,不是各人过各人的生活。因此,任何一个家庭成员的收入即为家庭的共同收入,任何一个家庭成员的所创造的财富即为家庭的共同财富,由此三栋房屋不是被告哥哥的个人财产,而是整个大家庭的共同财产。在兄弟分家时,已将其中一栋房屋分给原、被告,该房屋就是原、被告的共有财产,原告有权分得其中的一半。

  鉴于原、被告任何一方都没有能力支付给另一方现金补偿,本律师再三请求法院对房屋进行实物分割(按面积分割),以使原告真正能够得到财产。

法院判决:

  法院采信了本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上述房屋为原、被告的夫妻共有财产,并到实地进行了丈量,分别以第一层和第二层的中心线为界,对整栋房屋按面积进行了分割,原告分得了第一层和第二层各一半的面积。

点评:

  本案的突破口在于分析农村生活的习俗,不要拘泥于房屋是被告的哥哥所建这一事实,首先把该项财产定位于家庭共有财产,再定位于夫妻共有财产,原告就有权分割了。律师要善于从对自己不利的事实和证据中跳出来,选准一个有利的角度,确定对自己的当事人有利的方案,案件才会胜诉。

以上内容由吴晓洪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吴晓洪律师咨询。
吴晓洪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4132好评数38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桂林市中山南路126号金源大厦9层
139-7836-4990
在线咨询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吴晓洪
  • 执业律所:
    广西嘉宸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503*********853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全国
  • 咨询电话:
    139-7836-4990
  • 地  址:
    桂林市中山南路126号金源大厦9层